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市**镇大街**号之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陆丰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27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在本市**镇**街的地方将0.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微信昵称“江俊”(微信号jjj136929078**)的人,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地**镇**街与**街的交叉路口,贩卖毒品冰毒给微信昵称“笨吧拉”(微信号woainitao1**)的人,获取毒资人民币25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城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给微信昵称“林木倍”(微信号aa8794448**)的人,获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当天,在本市**镇**路附近,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微信昵称“好多风”(微信号AAj138**)的人,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闯至本市**镇**街,以每克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上家“老马”(身份不明)购买毒品冰毒5克。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寨一间祠堂内,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金穗”(身份不明)购买毒品冰毒10克,伺机进行贩卖获利。当天20时30分,陆丰市公安局在本市**镇**路**公寓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4小包(净重合计18.89克),在其租住的**公寓**房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0.32克)。经汕尾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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