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号**)。因吸毒,于2017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9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吴某某、江某某、饶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同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经对黄某某、吴某某、江某某、饶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吗啡阳性。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江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696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散页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速裁)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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