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团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初中文化,原系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村支书,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2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团菠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初中文化,原系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村长,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2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高中文化,原系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村秘书,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2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以被告人黄某为首,黄某某、黄某某为成员的团伙,利用担任道县祥霖铺镇大井村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和宗族势力,在大井村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村霸”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共同或单独以各种借口为由,采取暴力或者以阻工、阻碍生产经营等“软暴力”手段相威胁的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07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欲在道县祥霖铺镇大井砖厂(现更名为保利砖厂)入干股分红未得逞,以大井砖厂造成环境污染为由要求大井砖厂每年缴纳高额“管理费”也遭到拒绝。2007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指使原大井村长黄某甲、原大井村会计黄某乙带领其弟弟黄某丙、黄某丁等十余人手持刀、棒到大井砖厂门口堵路,与大井砖厂黄某甲的股东黄某戊、黄某庚、黄某辛等人发生冲突械斗,造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乙三人受轻伤,黄某壬、黄某丁受轻微伤的后果。
二、敲诈道县永华砖厂的犯罪事实
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共同实施或单独实施以威胁不给道县永华砖厂在大井村取土、不给盖章办理相关国土取矿手续和唆使他人或直接到砖厂进行阻工等方式,敲诈道县永华砖厂历任股东共计41.6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某、黄某某共同敲诈“工资款”12万元,被告人黄某单独敲诈道县永华砖厂29.6万元。道县永发砖厂投产以来,砖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被告人黄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导致砖厂历任股东亏损严重,永发砖厂被迫多次转手,原始股东曾某甲等人因为砖厂亏损巨大而被迫转卖砖厂后背井离乡自谋生计。 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㈠2015年至2017年,被害人曾某乙等人承包道县永华砖厂后被被告人黄某等人以不给砖厂办理开采证盖章、以各种理由阻工等方式相威胁,先后三次被敲诈人民币共计13.6万元。
1.2015年4月份,曾某乙、曾某丁、曾某戊四人承包砖厂后,需要办理黄土开采手续,被告人黄某以不给其盖村委会的公章相威胁,要永发砖厂支付人民币10万元。因盖不到村里的公章砖厂办理不了开采证,砖厂无法合法开工营业,砖厂股东被逼无奈由股东曾某丁找到被告人黄某协商, 被黄某敲诈5万元人民币后同意盖章。
2.2016年7月份,大井村村民黄某癸在帮砖厂拖土过程中,因为拉土的计量与砖厂方发生争吵用农用车堵路,不给砖厂继续拖土生产。当天晚上,永发砖厂的股东三四个人到黄某癸屋里做黄某癸工作,双方发生冲突,黄某癸被陈某甲打伤。经派出所调解,永发砖厂赔付了黄某癸6000块钱,双方达成和解。在黄某癸被打这件事处理好以后,被告人黄某以永发砖厂的人跑到大井村上把人打了,村民对砖厂有很大意见为由,提出不平息村民怨气就不给砖厂到大井村拉土威胁砖厂股东,砖厂股东害怕停工停产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被被告人黄某敲诈了2.6万元人民币。
3.2017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 黄某某到大井村采土现场阻工,声称砖厂拖土造成村道被压坏且尘土乱飞,必须购买洒水车洒水,否则不准到大井村拖土,并要求大井村司机停止给砖厂拖土。砖厂股东曾某戊怕停工造成损失,被迫又被被告人黄某敲诈6万元人民币。
㈡2017年底,曾某乙等股东实在经营不下永发砖厂了,原始股东被迫将永发砖厂80%股份转卖给福建人老板陈某乙、石某甲等人。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害人陈某乙、石某甲在经营永发砖厂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前后三次被黄某敲诈共计16万元。
1.2018年年初,石某甲、林某甲夫妇从曾某乙手中转包永发砖厂后,被告人黄某亲自带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大井村取土现场阻工拦路,并叫曾某丁传话要新老板给自己6万块钱才能开工拉土。为了顺利拉土,林某甲夫妇通过曾某丁邀请被告人黄某吃饭,向被告人黄某求情。在吃饭的时候,被告人黄某威胁砖厂股东,必须要给自己6万元,否则不同意砖厂转让,转让后也不会让砖厂到大井村顺利拉土。当时,石某甲等人已经与原股东曾某乙签订了转包合同,不能拖土顺利生产会导致砖厂巨大亏损,股东被逼无奈只有答应了被告人黄某提出的无理要求,6万元分两次支付给被告人黄某,第一次按照被告人黄某的要求林某甲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曾某丁,由曾某丁转交给被告人黄某,黄某为了感谢曾某丁,从这4万元现金中拿出1万元给了曾某丁;第二次由林某甲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黄某本人。
2.2018年4月,永发砖厂开采证到期办理新开采证需要盖大井村村委会公章,被告人黄某威胁陈某乙等砖厂股东,不给5万元就不给盖章。开采证到期后,永发砖厂再到大井村取土就属于非法开采,陈某乙等砖厂股东非常着急,害怕自己投资的几百万元血本无归。陈某乙等股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与被告人黄某讨价还价, 最后被被告人黄某敲诈了3万元人民币。
3.2018年7月,因为砖厂赚不到钱,陈某乙、石某甲、林某甲准备转让砖厂。被告人黄某得到消息后,主动找到股东林某甲威胁必须给自己10万元,否则不同意砖厂转让,自己会让接收的砖厂开不下去,结果被林某甲等股东拒绝。后来,在得知陈某乙已经把砖厂转卖给陈某丙,并知道陈某乙还有27万尾款在陈某丙处。被告人黄某以砖厂转卖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砖厂今后从大井村就拉不出土威胁、逼迫陈某丙、陈某乙等人。陈某丙被逼多次联系陈某乙、林某甲,声称原股东陈某乙转让砖厂的事情与被告人黄某没有处理好,砖厂就不能从大井村拖土生产。陈某丙因此多次催促陈某乙,要求陈某乙尽快处理好与被告人黄某的事情,好让砖厂顺利生产。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陈某乙等股东只好同意被告人黄某的要求,被被告人黄某敲诈了7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从接手砖厂的老板陈某丙尾款中扣除。
㈢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三人趁村中矛盾纠纷多,以不帮砖厂处理纠纷,砖厂不能顺利拖土生产威胁砖厂股东,在砖厂已每年缴纳15000元管理费给大井村村委的基础上,另要求砖厂以聘请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为砖厂协管员的名义,每月再支付2000元“工资款”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砖厂股东被迫同意于2014年9月1日与黄某某、黄某某签订了书面的《聘请书》。之后,道县永华砖厂多次更换股东,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三人均以相通的借口威胁股东索要“工资款”。2014年至2018年,道县永华砖厂历任股东共计支付黄某某、黄某某每年2.4万元的工资款共计12万元,被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每人每年分取8000元的方式平分,三名被告人每人分得4万元人民币。
三、李某甲等人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4年,广西籍种植户李某甲等人承包了被告人黄某等人位于道县祥霖铺大井村的一片脐橙果园,双方签订了相关承包合同,承包时间至2033年,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2015年,江西籍承包商愿意支付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的脐橙果园承包金更高,被告人黄某等人毁约就将脐橙果园转包给了江西人。李某甲等人发现后,被逼无奈提出与被告人黄某等人解除脐橙果园承包合同,要求被告人黄某等股东按照脐橙果园合同补充协议赔偿违约金100万元,朱某甲等股东同意赔偿100万元违约金。被告人黄某不同意赔偿,并威胁李某甲等人,必须要私下给自己20万元,否则让李某甲等人去打官司,就算李某甲等人官司打赢了脐橙果园也承包不下去。李某甲等人害怕被告人黄某在道县祥霖铺大井村的势力影响,被迫同意给黄某20万元。2015年4月15日,李某甲等人在道县祥霖铺信用社收到朱某甲100万脐橙果园承包违约金后,立即转账20万元给了被告人黄某,该笔钱被黄某用于了私人开支花完。
四、其他违法事实
1.2003年8月,大井村村民杨某甲因交粮食税的问题在自己家中被被告人黄某带着时任村干部黄某甲、黄某乙打伤。
2.2004年春节期间,大井村村民杨某乙因质问自家几十亩茶山被村干部恶意烧毁并种上脐橙,被被告人黄某为首的村干部打伤。
3.2017年7月6日中午13时许,大井村村民杨某丙因建房到村委会找到被告人黄某签字被拒绝,与黄某发生争执后,被黄某打伤。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为掩饰其罪行向曾某乙等人退回违法所得10万元,通过其妻子周某甲向石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2019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道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辨认、搜查等笔录;4.电子数据:广业大酒店视频监控;5.证人证言:证人曾平花、周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共同或黄某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阻碍生产经营等 “软暴力”手段相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纠集他人拦路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黄某某、黄某某在其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又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黄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包括2007年大井砖厂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卷宗原件壹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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