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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村**。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国际新城小区内,潜入**栋**号被害人刘某某的住房内,盗窃索尼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将电脑销赃给他人。

2019年9月16日,黄某某进入惠东县平山维拉庄园别墅区内。攀爬进入**号被害人田某某的家中,偷吃存放在屋内的食品,并且将屋内的菜刀和锅铲带走。又爬进被害人**号张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休息,并且偷吃屋内的2瓶矿泉水及2盒泡面。2019年9月17日,其又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号被害人张某斯的家中实施盗窃。2019年9月17日9时44分,张某某发现有被盗迹象后报告小区保案,维拉庄园小区保安加强巡逻保卫,于2019年9月18日发现张某某家中有异常便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搜索,后发现黄某某的踪迹,黄某某见状便又爬到张某某的家中躲避,后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黄某某抓获。后黄某某的老乡黄某某交回被盗的索尼牌电脑,黄某某称该电脑是黄某某被抓后他人送回其经营的店内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洵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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