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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购毒人员罗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附近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1700元给被告人。当天15时许,双方去到白云区**号,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罗某某,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64克。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上缴获毒资300元,小米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资、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 册,视频卷光盘共9张。

3.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毒品、毒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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