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道**号**栋**单元**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贩卖给段某某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并收取毒资100元。
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贩卖给段某某四分之一粒麻古及若干冰毒并收取毒资100元。
201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傻儿烧烤”贩卖给熊某某200元毒品。
2019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处(青云谱区**道**号**栋**单元**号)贩卖给熊某某若干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青云谱区新东方烹饪学校门口贩卖给熊某某若干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先后五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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