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德市新杭镇正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间内清理铁砂时将铁砂扬起,被风扇吹至被害人黄某某等人身上,后黄某某用水管冲刷铁砂时,将黄某某鞋裤打湿,两人遂发生争执。期间,黄某某手中铁锹被黄某某夺下,黄某某遂拿起车间内一根铁管,朝黄某某挥击并击中黄某某右耳下方,将黄某某击倒在地,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一根;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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