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单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16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无医师资格且从未受过正规医学教育。2003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手术植入假体的方式为被害人刘某甲实施了隆乳手术。2013年9月,被害人刘某甲因出现乳房疼痛而接受了检查及保守治疗,但胸部仍持续疼痛。2014年3月,被害人刘某甲为治疗胸部而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后刘某甲被诊断为“2003年隆胸手术,左边假体硅油泄漏,造成左胸疼痛半年”,被告人黄某某遂在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在江津区残联康复医院为刘某甲实施了“取假体,更换假体”及清理硅油手术,前后实施3次手术后仍未解决刘某甲胸部疼痛问题,被害人刘某甲又分别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等医院进行多次检查及保守治疗无效后,于2015年6月来到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医治,在该院实施了双侧乳腺切除术,后又于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该院分别实施了左侧硅油残留取出术+右侧胸壁包块切除术、左侧胸壁硅油残留取出术+局部组织切除术、“左侧胸壁硅油残留取出术”。2017年2月20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刘某甲左侧乳腺缺失与隆乳后假体破裂硅油残留切除乳腺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甲目前左侧乳腺缺失达到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2018年7月23日,经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的双侧乳腺切除(缺失)与重庆市江津区残联康复医院矫形科非法行医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刘某甲经民事诉讼从江津区残联康复医院获得民事赔偿人民币342074.54元。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电信公司查询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庭审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记录、承诺书、收条、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通知书、现金支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赵某某、刘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意见书、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东方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单元**,电话1868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五百六十八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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