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黄约全,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开县**乡**村**组**号,暂住在**镇**路**弄**号**室。2012年5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8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三十日,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约全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约全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约全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中华牌香烟,并将所购得100条中华牌香烟通过物流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黄约全同他人前往上址接送香烟,在搬运香烟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100条中华牌香烟,后经鉴定,该100条中华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计金额人民币57500元。
被告人黄约全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黄约全去拿快递的香烟时被警察当场抓获的事实。
2.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及证据提取单证实,从被告人黄约全处扣押中华香烟100条。
3.相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黄约全处扣押苹果移动电话1部的事实。
4.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事实。
5.涉案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证实,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7500元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约全的到案过程。
7.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约全的身份情况。
8.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约全的前科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9.被告人黄约全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约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约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约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约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约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约全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约全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书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观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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