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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庄村*组,现住址长葛市****小区*号楼。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05年10月0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赌博罪2009年9月2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赌博罪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2018年1月16日因赌博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8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境外“某某”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并在***代理账号设立******1、******2、******3、******6、******7、******8、******9共7个下级账户,用于网络赌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王某某、孟某某等人赌资累计金额达74380元。

1、2020年3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使用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某”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户下设的下级账户******1、******6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共计56380元。

2、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孟某某使用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某”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户下设的下级账户******1、******6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共计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4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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