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43号
被告人黄某贵,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县**乡**村****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贵与被害人黄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事前,黄某贵与黄某某因感情发生纠纷。2019年9月12日早上,黄某贵临时起意欲通过投放老鼠药的方式,毒死黄某某在租房内饲养的宠物狗。随后,黄某贵在本市黄江镇江海城市场附近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老鼠药,并利用偷配的钥匙进入黄某某租住的本市黄江镇富海大厦509房。期间,黄某贵在宠物狗的饮水器中投放老鼠药,后见到桌子上有矿泉水瓶,临时起意在矿泉水瓶里投放老鼠药,欲导致黄某某不舒服。同日18时30分许,黄某某回到上述租房内发现上述矿泉水瓶的水变浑浊,故没有饮用;22时30分许,黄某某发现饲养的两条宠物狗死亡。后黄某某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黄某贵曾进入其租房,遂报警处理。9月13日,公安机关在大朗镇蔡边村抓获黄某贵。案发后,黄某某对黄某贵表示谅解。经鉴定,从租房矿泉水瓶内提取的液体、宠物狗饮水器内提取的液体和死亡宠物狗提取的心血,均检验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身份材料等书证,矿泉水瓶等物证,被告人黄某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贵无视国法,通过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贵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贵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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