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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粉泰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黄粉泰,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粉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粉泰在本市白某某鹤龙街尹边三街27号益惠多百货旁,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9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其白某某**街**街**号**房住处查获电子称1台、毒品海洛因2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42.7克)。经检测,黄粉泰的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是甲基安非他明、吗啡-阿片、氯胺酮、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类药物检测呈阳性。

被告人黄粉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粉泰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称量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粉泰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粉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黄粉泰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伍尚昶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粉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5张。

3.缴获的毒品1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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