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其朋友朱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科城市广场阿仟虾闹大排档吃饭,期间因喝酒事宜与邻桌的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被告人黄某用拳头击打晏某某的面部,在晏某某倒地后又将其头部往地面撞击,致使晏某某眶壁、颧骨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钟彩霞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5册、视频光盘7张;
3.一证通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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