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暂住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大寨村。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寨西组孟某某家库房门前,发现孟某某家库房门上的锁子没有上锁,黄某打开库房门溜进孟某某库房,将孟某某库房储藏室内放的一台电机和铝线盗走,并以220元的价格销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1050元。
2、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寨西组孟某某家库房门前,发现孟某某家库房门上的锁子没有上锁,黄某打开库房门溜进孟某某库房,将孟某某库房里面的一个水泵、一些废旧铁块及一些废旧螺丝准备盗走时,被从外面回来的孟某某发现,黄某丢下赃物后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4元。
3、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郭某某家后门前,发现郭某某家中无人,黄某从郭某某家后门旁边的侧墙翻入郭某某家中院子,将郭某某家院子棚子里面放的一台苞米机上的电机用随身携带的板手拆下盗走,以81元的价格销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扣押清单;
价格认定结论书;
判决书、释放证明;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彬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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