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种龙,男,2000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南安市**街道**村**号,现住南安市**街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种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黄种龙在QQ群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使得被害人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主动与其联系。后被告人黄种龙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南安市**街道**幢**室的住宅中,利用网络,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向被害人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骗取上述人员向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1.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用于赌博和归还欠款等。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被告人黄种龙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多次支付货款共计39万元,后用于赌博、归还欠款等。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黄种龙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骗取被害人曹某某支付货款1.2万元,后用于赌博。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黄种龙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支付货款1.5万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2月10日15时30分,被告人黄种龙在南安市**步行街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南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黄种龙位于南安市**街道**幢**室的住宅内扣押到现金2500元,从被告人黄种龙的支付宝账号内扣押到2739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种龙的供述和辩解;
6. 搜查笔录及照片;
7. 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支付宝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种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种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种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种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可出售的事实,实施诈骗,社会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扣押到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种龙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花
检察官助理:肖茂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种龙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及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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