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种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12月1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种某流窜至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永春县**镇****城*座**室,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坏入户门、房间里柜子的抽屉、保险柜,后盗走郑某某的人民币4360元、台币1000元(折合成人民币231.4元)和二条项链、9个包(均价格无法鉴定)。
被告人黄种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黑褐色拖鞋一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种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种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种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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