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西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8月25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有口罩卖,骗取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78400元,后退还184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3100元,后退还310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70000元,后退还1162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图、顺丰订单号查询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席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证等。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00颗,后卖与“茂茂”等人600余颗,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毒品而联系购毒人员杨某某予以贩卖。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驾驶车辆装载毒品至重庆市璧山区,二被告人下车后至璧山区秋实华府小区与杨某某接触,后在该小区6栋大门口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黑色越野车上查获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搜查出1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重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97.2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视频分析侦查报告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扣押、封存、称重、检材提取等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了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而与其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是犯罪未遂,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雄英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现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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