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保亭县**镇**村委会**黄某某从保亭县**镇政府领取农户的社保卡、一卡通负责退还,拿到银行卡、存折后,黄某某取走、刷划16名农户人民币88410元;期间,黄某某取走另6名农户的危房改造补贴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2018年,黄某某以帮办危房改造补助为由,将村民黄某某、王某某的社保卡、身份证拿走,并擅自刷取卡内的养老金人民币5530元供自己使用,其中,黄某某刷取黄某某社保卡内人民币2580元,刷取王某某社保卡内人民币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海南农村信用社账号明细;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人民币273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东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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