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来到宝安区和平社区**新村**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电池。
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多次骑电动车进出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小区,盗窃被害人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的电动车电池。
民警接到报警后根据分析研判、视频追踪,于2019年1月29日23时40分在福海街道**综合市场抓获被告人黄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出疑似作案工具螺丝刀、剪刀、扳手、口罩等。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电池共价值人民币 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及辨认、研判报告、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