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22时49分许,被告人黄某到福州市台江区******店内,趁店内员工被害人翁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翁某某放在收银台背后的椅子上充电的黑色魅族牌手机盗窃走,后离开现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17元。

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10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6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 卉

检 察 员:沈岐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