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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680号

被告人祝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2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某甲因涉嫌赌博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从王某甲处得知许某甲被拘留之事,遂到许某甲家核实情况。许某甲弟弟许某乙妹、嫂子方某某让其帮忙为许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已经帮忙跟看守所打好招呼、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资金等事实,骗取许某甲家属8000元。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许某甲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定罪不捕。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对许某甲被取保候审无实质性帮助的情况下,虚构已经帮忙跟看守所打好招呼,帮忙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等事实,以请客吃饭、支付车费、归还垫付资金等理由继续骗取许某甲345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以帮许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共计骗取许某甲及其家属42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在其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慎海北路的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5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账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陈某某、陆某某、王某甲、邵某某、鲍某某、王某乙、许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黄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检察官助理:南俏俏

2020年9月30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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