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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07号 

  被告人黄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3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村**号工地板房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Y50手机(价值1278.40元)及其三名同事的三部手机(特征不详、价值不详)盗走。

2.2020年5月20日4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大厦对面**店旁仓库宿舍2楼,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该宿舍床边的一部OPPOR17手机(价值780元)和一部苹果8Puls手机(价值2755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宿舍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价值1362元)和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50元)、被害人张某乙放在该处的一部vivoiQoo手机(价值2158元)盗走。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5月20日16时40分许在东莞市**镇**社区**巷**号附近路段将黄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赃物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破案后,涉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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