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岳阳楼区**大厦**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11************,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君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付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中专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初中肄业,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小学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中专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岳阳楼区**大厦**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揭某某、黄某、黄某涉嫌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6月5日、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6日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在逃)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国际**栋**单元**房,合伙成立岳阳**咨询有限公司经营POS机业务,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同年12月份,黄某了解到一种主要针对在“夜场”陪酒、陪唱及卖淫的年轻女性或男性高利放贷的业务(俗称“佳丽贷”),便与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商量决定共同经营“佳丽贷”业务。约定由黄某主要负责找贷款客源、与贷款人洽谈、决策;严某主要负责在岳阳联系“夜场”安排贷款人“上班”(指陪酒、陪唱、卖淫);罗某主要负责与贷款人签订协议、协助洽谈业务;付选负责管理账目、反馈收款情况;黄某某主要负责外访以及催款;揭某某主要负责协助洽谈业务、落实贷款人家庭住址等;黄某主要负责关注贷款人的日常行踪等;黄某听从黄某等人安排、协助处理具体事务等。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等人通过合伙运作“佳丽贷”业务,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利用签订高息借款协议控制年轻女性,当其逾期未还钱,又采取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暴力催收、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在本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市中心城区社会秩序。具体实施如下: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从长沙的罗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郑某某(**年**月**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某介绍,与郑某某签订高息贷款合同,借钱给郑某某偿还以前债务(以上行为俗称“解套”)。约定:郑某某借款24000元,每天还款400元,还款期限为120天。之后,黄某等人将郑某某从长沙带回岳阳,安排其住入本市岳阳楼区**路**大厦**栋**单元**房,被告人严某、黄某以方便收账为名,亦居住在该房内。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郑某某在黄某、严某等人安排下,经“**”、“蒋某某”、“ **”(均未到案,姓名不详)等人介绍,在岳阳**、**等KTV陪酒、唱歌、“出台”、“包夜”(均指卖淫)。期间,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向郑某某催讨高利贷本息,不准其搬离**大厦**房,并针对郑某某拒绝“上班”逃走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通过名为“**(管理层人员)”的微信群中交流郑某某陪酒、陪唱、卖淫的情况,商定尽量多促成郑某某卖淫,以便更快回收债务。
2019年1月5日,被害人郑某某因不愿再偿还高利贷,离开**大厦不与被告人黄某、严某、黄某等人联系。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四处寻找郑某某下落并互通消息。同年1月7日,黄某、黄某某、黄某、付选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一宾馆房间内找到郑某某,将郑某某强行带至**附近,黄某、黄某某、黄某等人将郑某某拖下车,逼迫其“上班”还钱,黄某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铁链,威胁郑某某,若其再逃跑就将其扔进****。后黄某某、黄某又将郑某某强行朝**边拖拽。因郑某某一直哭泣后被带回**大厦。此后,郑某某被迫按照黄某一伙人的要求继续住入**大厦**房,并接受他们的安排在岳阳各KTV陪酒、陪唱、卖淫。
现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严某介绍被害人郑某某到本市岳阳楼区**宾馆卖淫,严某收取嫖资1500元后交给公司;2019年2月17日左右,严某介绍郑某某卖淫收取嫖资1500元。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得知被害人潘某某(**年**月**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某介绍,将潘某某“解套”并约定:潘某某借款10000元,每天还款300元,还款期限为100天。之后,黄某等人将潘某某从长沙带回岳阳,亦安排其住入**大厦**房。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潘某某在黄某、严某等人安排下,经“**”、“蒋某某”、“ **”等人介绍,在岳阳**、**等KTV陪酒、唱歌、“出台”、“包夜”。期间,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对潘某某采取了与针对郑某某相同的控制、强迫行为。
2019年1月19日,被害人潘某某因不愿再在岳阳“上班”,遂离开**大厦不与被告人黄某等人联系。几天后,被告人严某发现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酒吧,便在微信群内邀集所有成员一起去抓回潘某某。被告人严某、黄某首先到达**酒吧,待黄某开车到酒吧门口后,两人将潘某某带至车旁,后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罗某等人亦赶到现场。黄某威胁辱骂潘某某让其“上班”还钱,并强行将潘某某拉上车带至**附近,黄某某开车紧随其后。到**附近后,黄某拿出一根甩棍恐吓潘某某若再逃跑便打断她的腿,众人亦声称若不老实,就要把潘扔进**。威胁后,黄某等人将潘某某带回**大厦住所内,黄某将甩棍摆在潘某某面前再次对其警告,并打了潘某某几耳光。此后几天,潘某某被迫按照黄某一伙人的要求继续住入**大厦**房,并接受他们的安排在岳阳各KTV陪唱、陪酒、卖淫。
现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严某介绍被害人潘某某卖淫,严某收取嫖资2000元后交给公司;同年12月26日,严某介绍安琪卖淫2次,每次严某收取嫖资1000元后交给公司。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得知被害人寻某某(**年**月**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某介绍,将寻某某“解套”,约定:寻某某借款10000元,每天利息200元,每周还本金1000元。2019年1月30日,寻某某因逾期未还款,经被告人付选、黄某等人催账、威胁后被迫从长沙来到岳阳“上班”,也被安排住入**房。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寻某某于同年1月31日晚,按照严某的安排在本市岳阳楼区**KTV**店卖淫,收取嫖资1000元。
4.2019年2月初,被害人潘某某再次逃离**大厦,不与被告人黄某等人联系。同年2月27日,被告人严某得知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座**栋**房,遂通知各被告人一起去抓人。严某等人先到**找到潘某某后,将其带至**栋**房,后黄某、黄某某、付选、罗某陆续来到**房,黄某对潘某某的头部进行敲打,逼其还钱。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黄某、严某、黄某某、付选、罗某抓获。被告人黄某、揭某某赶到**楼下准备与黄某、严某等人共同将潘某某抓回,发现楼下有警车,出于害怕,赶紧逃离。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地铁站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5日,被告人揭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投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旅馆**房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借款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潘某某、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结伙强迫他人和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严某、罗某、付选、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揭某某、黄某、黄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罗某、严某、付选、黄某某、揭某某、黄某、黄某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涉案手机4部;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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