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吸毒,于2018年7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联系,与温某某约定毒品交易事宜。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林某某寻找购毒渠道。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取温某某毒资人民币8000元,又将毒资人民币6000元交付于被告人林某某。当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王杉杉(另案处理)处购得1包毒品冰毒,并按被告人黄某某指示,放置于平阳县**镇**路**宾馆前台,后温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及同案犯王杉杉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喆人
检察官助理 王力波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林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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