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路**号,捕前住阳西县**镇**路**房,2011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8日中午,吸毒人员郝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向黄某某提出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分两次转账。黄某某同意后,郝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50元钱给黄某某,然后黄某某就将一粒用塑料袋子装着的毒品海洛因送到阳西县**镇**小学门口附近交付给郝某某,后双方离开现场。至当天13时许,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余下的50元钱毒资支付黄某某。
二、2019年12月9日16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黄某某,向黄某某提出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阳西县**镇**食品站往**方向附近的路边交易毒品。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卢某某的100元钱毒资后,便驾车去到约定的地点将一粒用塑料胶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付卢某某,后双方离开现场。
三、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卢某某又打电话给黄某某,向黄某某提出购买1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村的公路边交易毒品。然后黄某某就驾车去到**村公路边将一粒用塑料袋子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付卢某某,卢某某因为钱不够就通过微信转账145元钱毒资给黄某某,后双方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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