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2000********,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地为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号,现住址为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金马城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丰城市公安局移交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同案人刘某甲受刘某乙(在逃)指使,在江西省丰城市招募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酆某某、周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甘某甲、黄某某、甘某乙、丁某某、徐某甲、罗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徐某乙等人(另案处理),以刘某乙等人为老板,刘某甲为主管,甘某甲为组长,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邦某某等人为组员,以及其他下设组长、组员层级,使用化名并伪装成“高富帅”人士身份,在soul、陌陌、探探等婚恋交友平台上以婚恋、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理财营利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入其诈骗团伙自建的名为“腾云国际”(后改为“鼎盛国际”)的虚假赌博网站内充值投注赌博,经人为控制输赢、获利提现等手段不断骗取被害人充值以达到最大限度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化名“张超”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丙共计人民币179471元、骗取被害人莫某某共计人民币141210元。被告人黄某某按约定获取工资及分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6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庄某某、刘某丙、莫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酆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伪装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206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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