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黄琼华,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区**队**幢**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3月24日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琼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琼华来到陵水县**乡**区**队被害人兰某某的家中,后见家中无人,便使用在客厅找到的一个铁片打开兰某某家卧室衣柜里的一个抽屉,从抽屉中一个红色皮包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元、戒指2个、金项链1条等。同日,黄琼华在黄某甲的陪同下,将戒指2个、金项链1条出售给陵水县**镇**路**首饰店,得款人民币7400元。后陵水县** 首饰店将上述首饰融化成块状,经鉴定该金块系“足金饰品”,重29.12克,价值人民币10424元。后黄琼华使用盗窃及销赃的款项购买了1部苹果手机、1辆二手五羊本田摩托车,其余赃款用于赌博和日常花销。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黄琼华被陵水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首饰融化成的金块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片1个、金块1个、手机1部、摩托车1辆;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首饰交易记帐单、手机销售单、摩托车登记信息等;
3.证人黄某甲、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符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黎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兰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琼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贵金属饰品纯度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琼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琼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琼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李丙涛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琼华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4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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