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旅行证件号码3067196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南市永康区**路**弄**号(自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4日、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8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参加“阿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西班牙王国马德里成立的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移动电信话务员、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张某某(工作地本市海淀区**大厦)等1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53894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话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犯罪组织,虚构虚假事实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从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丹
代理检察员:李博克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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