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6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2日被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28日被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利用市场对口罩等物资的紧迫需求,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先后骗取谢某某、王某某共计3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讯记录、电话拦截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青兰
检察官助理 郑妍焱
2020年9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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