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4月3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上创建名为“茶楼863900 5毛”赌博群,利用乐清麻将APP组织他人进行十三张赌博并抽取头薪至少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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