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依瓜”),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路**号**栋。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1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辩护人吕振乾、毕洪珍,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新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刘书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珍宏,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卢木明、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克建,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村**,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美羡、江静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克彬(绰号“光头”),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单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4月1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1998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阙伯川、付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8,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林岸涛、杨雪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9,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6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10,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潘祥勇,北京中银(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晓敏,福建瑞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1,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陈恒峰、洪珍,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2,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黄克彬、黄某8、黄某9、黄吉、黄某10、黄某11、黄某12、刘某辛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4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借助其担任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村委会主任所形成的影响力,拉拢被告人黄克建等村干部,并以家族宗亲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某8、黄克彬、黄某9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一带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黄珍宏、黄某某、黄克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黄克彬、黄某8、黄某9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该组织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稳定。
该犯罪组织以被告人黄某某为核心,以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克彬、黄某8、黄某9等人为参与者,依托被告人黄某某的影响力聚集在一起。该组织成员于2011年至2018年间受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义序一带实施了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煽动群众信访、操纵基层换届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达到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目的,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黄某8、黄某9等人到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有限公司”)和浦口村沙场等处上班并发放工资,安排被告人黄珍宏联系福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土公司”)填放渣土获利,安排被告人黄克彬等人到浦口村环南台岛休闲道工地清点渣土车次赚取工资;指使被告人黄克建帮忙骗取拆迁补偿款,给予被告人黄克建好处;除逢年过节固定请客吃饭、发放红包外,被告人黄某某经常借钱给团伙成员;当团伙成员与人纠纷时,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后出面帮忙协调解决。该犯罪团伙在一系列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团伙下级成员听从被告人黄某某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以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浦口农民新村的别墅作为主要据点,组织结构完整,骨干成员相对稳定。
2、有组织地通过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骗取拆迁补偿款、非法采矿、强揽工程项目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3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和半田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农民新村别墅出售、经营**物流有限公司,积累了大量个人财富。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借助其村主任的职权和宗族势力,继续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黄克彬等人垄断当地的农村资源,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以支持犯罪组织的活动。2011年初,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中铁八局承建的螺洲立交桥工程项目搅拌站处多次阻拦车辆,迫使承建方与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砂石买卖合同,从中获利。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强迫交易、指使被告人黄克建伪造签名等手段,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0万余元。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黄克建利用村干部职权伪造材料,骗取“南台大道南段立交项目代收代付赔偿填沙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某指使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决)租用仓山区盖山镇半田村集体土地18.1095亩,违法固化改建为**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经营牟利。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等人转租浦口村村民的鱼塘约80亩,用做**渣土公司的渣土回填点牟利。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转租浦口村村民的鱼塘后,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刘某辛非法采沙出售,获利约人民币28万元。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被告人黄克彬和黄某19(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黄吉等人在浦口村三环路南江滨休闲道工地附近记录福建**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车每天的卸土车次,以每车16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收取钱款。
3、该组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
2011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成员借助团伙强势,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及周边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阻挠工程施工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为恶乡里。2011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为取得中铁八局承建的福州南台螺洲立交工程项目砂石供应权,指使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多次在项目搅拌站的道路上阻拦施工车辆进出。2012年间,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等浦口村村民多次阻挠螺洲立交工程项目的施工。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黄珍宏、黄某8、黄某9等多名村民到中铁八局项目部内随意打砸,致被害人贺某某受轻伤。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出面协调,迫使被害人贺某某同意和解。2013年6月的一天,因黄某13等村民阻止**渣土公司填土,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黄某8、黄某9、黄某10驱赶阻止渣土车填土的村民,并殴打村民黄某13。2013年9月18日,因黄某3、黄某6等村民在浦口新城工地拦阻**渣土公司的渣土车卸土,被告人黄某某安排黄某J、黄某K等人准备粪便泼村民,并安排被告人黄克彬带刘某丙(已判决)等人殴打黄某3、黄某6,致被害人黄某3受轻伤。2013、2014年间的一天,被告人黄克彬在浦口村透浦桥头附近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黄某4,致其受伤。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克彬等人三次在浦口村以阻拦车辆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
4、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黄某某自2006年当选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村主任后,通过拉拢黄某D和被告人黄克建等村干部、安排宗亲关系人入党和进入村委工作等手段,树立起个人在村委的掌控地位,在村委大搞“一言堂”,提议并成立“浦口农业生产联合社”,垄断和侵吞当地农村集体资源。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后,被告人黄某某仍利用宗族组织势力操纵基层换届选举,使其代言人黄某23在2018年间顺利当选浦口村村主任。2010年以来,伴随仓山区盖山镇城镇大开发的进程,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依仗团伙强势,通过阻挠施工、煽动闹事等手段强行介入盖山镇浦口村一带的基建和工程开发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被告人黄某某还指使黄某丙、黄某乙和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等人采取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沙、违规填土等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2014年间,在得知福州市仓山区政府欲拆除**物流有限公司违章建筑的消息后,被告人黄某某授意被告人黄克建等人捏造举报材料,并组织和煽动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彬、黄某8等人及浦口村村民到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等处信访,状告时任仓山区区长,以达到转移政府注意力的目的。该犯罪组织利用被告人黄某某的影响力和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通过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手段强揽工程、垄断资源,对当地群众和施工企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迫,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和刑满释放材料,黄克建任职证明材料,仓山区卸点清单、仓山区工地清单、盖山镇义序、浦口片区三环外项目点受纳情况、浦口万兜鱼塘2/3/4号鱼塘回填项目运输单情况表等渣土收纳点材料,浦口农业生产联合社记账材料、会议记录、村民参股承诺书、承包协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收款收据、相关工程项目材料等,黄某某、黄某某、黄克彬等人的入党材料,治安案件受案和调解材料、现场平面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颜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4、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黄克彬、黄某8、黄某9、黄吉、黄某10、黄某11、黄某12、刘某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二、强迫交易、诈骗
2010年10月,因福州南台螺洲立交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赵某乙、黄某壬、黄某癸、何某某、叶某某、欧某甲等十户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的自建别墅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经福建开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初步预估,涉迁十户别墅的道路、围墙等公共配套设施价值合计人民币272695元。其后,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涉迁十户公共配套设施的拆迁补偿款,以拒绝在《房屋产权具结书》上签字盖章相威胁,迫使涉迁户赵某乙、黄某壬、黄某癸、何某某、叶某某于2011年间签订《具结书》、《部分共同拆迁项目协议》,得以获取该五户的公共配套设施赔偿权益。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向涉迁户黄某丑、黄某子如实告知公共配套设施补偿的情况下,便让二人在前述《具结书》、《部分共同拆迁项目协议》上签字,得以获取该二户的赔偿权益;指使被告人黄克建在前述《具结书》、《部分共同拆迁项目协议》上伪造涉迁户欧某甲的签名。最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上述材料申请涉迁十户的公共配套设施拆迁补偿,共计获得补偿款人民币603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及收条、备忘录、具结书、部分共同拆迁项目协议,亲属关系证明,涉案拆迁别墅公共配套设施部分评估表、闽开评报字[2011]第C1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榕财建[2012]12号文件,拆迁档案材料、东部项目拆迁补偿款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福清市顺安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出具的函;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赵某甲、黄某戊、孙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黄某壬、黄某癸、何某某、叶某某、欧某甲、黄某子、黄某丑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的供述与辩解。
三、强迫交易
2011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为使其幕后参股的**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获得**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所承建的福州南台螺洲立交工程项目沙石供应权,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甲伙同黄某24、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该工程项目搅拌站的唯一通道上拦阻施工车辆,迫使**一公司于2011年2月19日同意**建材公司中标。因**建材公司发票税点已开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又于2011年4月1日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黄克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一公司签订金额共计人民币324.392万元的沙石买卖合同,于2011年至2012年间收到**一公司项目部支付的沙石款共计人民币118.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福州南台大道螺洲立交工程物资采购招标会议纪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南台螺洲立交工程物资集中采购的请示、沙石买卖合同,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材料、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福州**实业有限公司简介及螺洲立交工程项目供砂情况说明、重点项目用砂总量申报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黄某甲、魏某某、黄某寅、陈某乙、黄某卯、黄某辰、黄某丁、黄某巳、黄某午、雷某某、李某甲、严某某、王某甲、邓某甲、李某乙、谢某某、邓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克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四、破坏生产经营
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福州南台螺洲立交工程项目在浦口村所征迁部分地块上的地基沙是自己所组织吹填为由,指使人员在项目施工地块红线内挖沙外运,影响施工。施工单位**一公司出面制止后,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甲等浦口村村民于2012年5月至7月间,采取拆除施工围挡、用挖掘机堆土堵路、用钢板围住沙地等手段多次阻挠施工,致**一公司项目部在此期间无法进行施工,造成施工方工期延误和施工成本增加,由此遭受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制止南台立交范围内村民挖沙行为的紧急报告等相关报告及材料、**一公司的相关报告及阻工情况表等材料、福州市仓山区马尾新城建设指挥部专题会纪要、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现场阻挠施工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黄某甲、刘某甲、黄某未、黄某申、黄某酉、黄某寅、林某丙、黄某戌、黄某亥、林某丁、欧某乙、黄某子、黄某丑、欧某甲、黄某A、叶某某、黄某B、何某某、黄某C、黄某壬、黄某癸、江某甲、郑某某、黄某D、黄某E、陈某丙、李某丙、贺某某、雷某某、王某甲、苏某某、李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克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五、寻衅滋事
2012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11、黄某12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下洲路口中铁八局螺洲立交项目部生活区附近,与中铁八局项目部司机罗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纠纷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前来帮忙,却被中铁八局员工赶走,被告人黄某某、黄某12、黄某11遂心生怨气,通过打电话等方式纠集到被告人黄珍宏、黄某8、黄某9、黄某10和黄某F、黄某14(另案处理)等多名村民,先后两次冲进中铁八局项目部生活区内,对项目部工作人员贺某某、张某乙、黄某5等人进行围殴,并随意打砸项目部内的财物,致被害人贺某某、张某乙、黄某5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害人贺某某因外伤致L3、4左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被告人黄某某电话通知后到现场叫开项目部大门,引发第二次打斗,并于事后逼迫被害人贺某某同意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民事和解、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申请撤案报告、被害人门诊病历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F、陈某丁、李某丁、胡某某、李某戊、涂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张某乙、黄某5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黄某8、黄某9、黄某10、黄某11、黄某12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六、诈骗
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借助其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村主任的职权,指使被告人黄克建对其所保管的浦口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本进行修改,在2013年1月31日会议纪要中增加“南台大道南段立交项目代收代付赔偿填沙款”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冒用村民身份、在领取补偿清单上伪造村民签字等手段,最终骗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给被告人黄克建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浦口村村民代表及村两委会议纪要、财物签领单、仓马专题会议纪要[2012]号会议纪要、银行交易转账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欧某乙、黄某A、赵某乙、黄某B、黄某C、黄某酉、黄某子、黄某丑、黄某戌、黄某G、黄某丁、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的供述与辩解。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福州市盖山镇半田村的部分土地作为**物流有限公司的停车场使用,在未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指使黄某乙、黄某丙协助办理上述土地的转租等事宜。2013年6月,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出面协调和动员承租土地的20多户半田村民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空地租地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丙作为见证方、黄某乙作为**物流有限公司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取得上述地块名义上的使用权。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施工人员将所取得的土地填土、用水泥固化,作为**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使用,导致大量农用地毁坏。经福州市国土局认定,**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所占用半田村土地18.1095亩,其中含耕地(水浇地)15.89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工商变更及登记材料,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了解义序物流用地及义序物流停车场用地情况的咨询函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复函、违法用地分类成果报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立案呈批表、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笔录及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暂缓拆除半田村固化地面的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空地租赁协议书、**物流公司停车场原状照片、福州**物流有限公司的机打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司花名册、以村民名义及半田村村委会名义所作的报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H、赵某丙、黄某15、黄某I、陈某戊、陈某己、许某甲、许某乙、潘某某、黄某16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
八、故意伤害
2013年9月18日,浦口村村民黄某3、黄某6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新城工地阻止**渣土公司的渣土车卸土,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后,指使被告人黄某J、黄某K等人准备粪便到现场泼洒阻止卸土的村民,并安排被告人黄克彬对接黄某丙叫来帮忙的刘某丙、江某乙(已判决)等人。当晚19时许,在被告人黄克彬的指认下,刘某丙、江某乙等人持木棍、镀锌管等凶器将被害人黄某3、黄某6围殴致伤。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3因外伤致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6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人户籍证明材料、同案人刑事诉讼材料和刑事判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J、黄某17、黄某K、黄某L、黄某D、黄某M、刘某丙、江某乙、刘某丁、陈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6、黄某3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克建、黄克彬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九、非法采矿
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等人出面将村民黄某Q、黄某N所承包的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万兜洲尾鱼塘以每亩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转包。2017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刘某辛等人在该处鱼塘设立沙场非法采砂销售,至2017年11月底,共出售从该鱼塘抽取的河砂约12000方,以22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8万元。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万兜洲尾18号鱼塘河砂为建筑用砂矿,现场尚未运走的砂堆资源破坏量为2669.4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06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仓山区辖区内无有效采矿许可证情况的函》、福州市水利局的复函、协议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N、黄某O、黄某P、黄某丁、黄某Q、黄某18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刘某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河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普通砼用砂检验报告、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地勘分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盖山镇浦口村黄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河砂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员辨认笔录。
十、敲诈勒索
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邓某丙、王某乙所承包渣土清运项目的车队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茉莉园附近进行卸土作业时,被告人黄克彬到现场将一部挖掘机的钥匙强制扣留,并以此地系自己地盘为由强行索要钱财。事后,被害人邓某丙、王某乙被迫支付人民币7000元给被告人黄克彬。
2、2017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克彬指使被告人黄吉和黄某19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茉莉园附近道路,采取扣留渣土车钥匙及使用电动车挡路的手段,阻碍被害人张某甲所承包渣土清运项目的车队通过,并要求每辆渣土车交纳过路费人民币30元,被害人张某甲被迫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黄吉。
3、2017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克彬将车牌号为闽******的小轿车停放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2、3、4号鱼塘回填地块的入口处,阻碍被害人黄某7所承包渣土清运项目的车辆通过,并威胁索要大额钱款,后因黄某7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用地批复文件,仓山区市容管理局渣土运输报备呈批单、运输单,涉案车辆暂扣一览表、浦口村万兜2号3号4号鱼塘回填项目申请办理运输单情况表、租地协议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材料、鱼塘承包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高某某、刘某戊、江某丙、黄某R、黄某S、黄某T、黄某U、黄某V、黄某W、黄某X,张某丙、刘某己、刘某庚、陈某辛、黄某21、黄某19、黄某22,郑某某、黄某20、马某某、黄某M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丙、王某乙、黄某7、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彬、黄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十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为增加村财收入,向浦口村村两委提议并讨论后,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义序山东南向、帝封江西北向的滩涂地块以及门前洲西侧堤坝外河道地块进行统一平整,再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出售给浦口村村民,一次性收取20年高额“租金”,实际用于村民建房用途。被告人黄克建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指示负责合同草拟、土地丈量等具体实施工作。目前,可查实浦口村村委会共与20名村民签订《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收取购买土地费用共计人民币3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购地收款收据、承诺书、涉案地块土地平面图、浦口村会议纪要、账本;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Y、黄某Z、黄某1、黄某I、黄某2、林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黄珍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克彬、黄某8、黄某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合同买卖商品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利益,指使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阻挠施工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某8、黄某9、黄某10、黄某11、黄某12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黄某某起帮助作用,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彬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珍宏、刘某辛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被告人黄克彬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黄吉受指使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四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珍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克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克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8、黄某9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10、黄某11、黄某12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黄珍宏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黄克建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克彬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8、黄某9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吉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10、黄某11、黄某12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黄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建、黄克彬、黄某8、黄某9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云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珍宏、黄克彬、黄某8、黄某9、黄某11、黄某12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黄克建、黄吉、黄某10、刘某辛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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