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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妹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25号

被告人黄某妹,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住上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妹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妹在广州市花都区**镇**道**号与被害人吴某某共同生活时获悉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并通过秘密转账的方式使用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分六次向自己的微信合计转账人民币146000元,然后将被害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零钱明细照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妹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730

附:

1.被告人黄某妹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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