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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文盲,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至8月13日间,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福建省南安市**镇、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市同安区等地盗走多件一般文物等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同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南安市**镇镇政府后面的一栋无人居住的老宅,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置在一楼的一个金漆木雕花鸟纹立柜,并将其载至翔安区**镇**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丙。经依法鉴定,该立柜系一般文物,价值3000元。

二、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被害人卢某某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庄**号无人居住的老宅,盗走大厅内的一张夔龙纹翘头案,并将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丙。经依法鉴定,被盗翘头案系一般文物,价值3000元。

三、同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被害人蔡某甲位于翔安区**镇**号**号无人居住的老宅,盗走二楼的一张花鸟纹木案和一张木方供桌。经依法鉴定,被盗木案和木方供桌系一般文物,价值共计5000元。

四、同日得逞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盗得的花鸟纹木案和木方供桌搬至隔壁被害人蔡某乙位于翔安区**镇**号无人居住的老宅。由于无法载离,被告人黄某某遂将花鸟纹木案和木方供桌丢弃于此,并盗走该老宅内一楼的一张黑色木方供桌和四个垫柱石,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丙。经依法鉴定,被盗的黑色木方供桌系一般文物,价值600元。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蔡某丙位于翔安区**镇**村**号的住家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垫柱石、木案、木方供桌、金漆木雕花鸟纹立柜、夔龙纹翘头案等物证;

2.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卢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及截图;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同种漏罪及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新犯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和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实行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素专

检察官助理张少琦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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