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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煜棋、唐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煜棋,绰号“黄丹”,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威远县**镇**路**房**栋**单元**楼**号。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0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打不死”,曾用名唐伟怀,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号,住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力娃”,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铺子湾镇龙泉村**组**号。2004年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11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煜棋、唐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罗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威远县城区三路口路边交易。11时56分,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徐某某200元毒资,随后徐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出售给罗某某。

2、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徐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送到威远县二环路西南段441号“途越汽车脚垫厂”内,并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吸毒人员秦某某。15时56分,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徐某某毒资200元。

3、2019年11月3日13时许,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徐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徐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在威远县严陵镇花园大酒店附近马路边由秦某某自取,13时28分,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徐某某毒资200元。

4、2019年11月13日,徐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行政拘留,之后徐某某的母亲将徐某某使用的手机交给黄煜棋继续使用。2019年11月17日,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欲购买价值700元的冰毒用于吸食,被告人黄煜棋收到秦某某的微信后,指使当时在其家中吸毒的一名吸毒人员将冰毒送给秦某某。2019年11月17日19时10分、19时13分秦某某通过微信扫描黄煜棋使用的收款二维码分两次支付黄煜棋毒资500元,另200元毒资为现金。

5、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煜棋与被告人唐某某共谋,通过唐某某内江的朋友“川娃”购买冰毒。11月17日,唐某某伙同“川娃”从内江打车到成都,在一名叫“勇娃”的贩毒人员处购买冰毒,期间黄煜棋通过微信转账6500元给唐某某用于购买冰毒。11月18日凌晨,唐某某将购买到的20克冰毒带回威远县交给黄煜棋。11月1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抓获黄煜棋、唐某某,并在现场扣押疑似毒品冰毒10包,疑似麻古1包。经称量,疑似冰毒净共重4.25克,疑似麻古净重2.29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煜棋、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煜棋、唐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黄煜棋、唐某某二人事前通谋、事中配合共同完成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黄煜棋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材料3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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