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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顾某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实际现场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花园**号楼**室。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5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上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总监,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顾某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郁忠华,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6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施工员,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镇村**组**号。被告人郁忠华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仲济春,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备案现场监理员,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济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中午,常熟市常福街道**广场商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空调冷却水管道因膨胀螺栓选用和安装错误导致3号支吊架强度不足,致使该空调冷却水管道坍塌,砸中一辆正在驶入停车场的汽车和位于管道下方的**赛道洗车店,导致汽车内2名驾乘人员陈某某、罗某某和洗车店1名员工王某某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38万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重物挤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罗某某符合重物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胸腹部外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作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实际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担任该项目经理的相应资质,在现场施工中未配备专门质量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未按照规定对C区暖通工程制作施工方案,未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被告人顾某作为上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总监,安排该项目四位专职监理均为挂证(人不到岗),施工现场无专职监理,常熟**C区暖通工程安排现场监理仲济春代替专职监理徐某某履行专职监理职责并冒充徐某某签字,在常熟**C区暖通工程无深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同意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对仲济春微信提交的施工方计算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被告人郁忠华作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施工员,在无深化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对常熟**C区暖通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自己无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制作计算书致膨胀螺栓计算结果错误,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未发现坍塌事故支架膨胀螺栓的两个螺栓头被切除;被告人仲济春作为上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常熟**项目备案现场监理员,代替专职监理徐某某履行专职监理职责并冒充徐某某签字,在常熟**C区暖通工程无深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同意启安集团七分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对启安施工员郁忠华微信提交的计算书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对工程材料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现场监管和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坍塌事故支架膨胀螺栓的两个螺栓头被切除。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至常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相关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

2.证人鲁某某、黄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和执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顾某、郁忠华、仲济春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等光盘共计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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