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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火印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火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2010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火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火印的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黄火印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到被害人黄某己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小学的工地阻挠施工,以此威胁被害人黄某己,后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向被害人黄某己索要钱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黄某己为保证施工顺利,于同年4月29日将20000元转入黄某甲卡号为62170019300********的建设银行账户,并让黄某甲将钱转交给被告人黄火印。同年5月5日,黄某甲应被告人黄火印的要求将该20000元转入黄某乙卡号为62170019300********的建设银行账户用于被告人黄火印归还个人欠款。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火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黄火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先某某、罗某某、廖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黄火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收证据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火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火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火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火印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思嘉

检察员:林旭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火印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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