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客厅容留黄某甲、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9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黄某丙、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又在其家中客厅容留黄某丙、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年内在其家中客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年3月18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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