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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住娄底市娄某某**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还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聘请曾某某、肖某甲、邹某某、杨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后在位于娄底市中心城区的万豪城市广场、吉星路凯泉湾小区7栋501房间等地利用名为千玺辅助的软件结合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将参赌人员拉进名为“青春”以及“和天下”等微信群中进行网络赌博,庄家对每一局赢家赢的金额抽水7%左右,至被查获之日止,该赌场涉赌资金达112179261元。

曾某某自2017年12月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负责退还参赌人员赢的赌资(下分)。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向曾某某许诺在其10%赌场股份中给曾某某1%的股份(实际未分红)。曾某某领取固定工资700元一天,获利50000元左右。肖某甲自2017年12月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负责收取赌资(上分),获利80000元左右。邹某某自2018年3月19日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 银行卡等方式负责收取赌资(上分),领取固定工资900元一天,获利70000余元。杨某乙自2018年8月15开始在该赌场负责操作千玺辅助软件(担任机器人),统计输赢,领取固定工资400元一天,获利18000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黄某涉赌资金共计112179261元。2018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凯泉湾小区7栋501室扣押了涉案台式电脑、手机、人民币164960.77元等财物。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史某某滕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及同案人曾某某、肖某甲、邹某某、杨某乙、肖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招揽人员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敬 琦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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