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黄溱,曾用名黄敏,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路街道**路**号。被告人黄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溱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溱,听取了值班律师徐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溱多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等地,盗窃作案53起,盗窃现金、电动车、香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4893元。被告人黄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进入李家味饭店,未窃得财物。
2.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博德五金市场,进入C3-30航诚水暖批发门市,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进入友家烤鱼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进入超过瘾麻辣烫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广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广场1栋地下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38元。
6.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进入好邻居药房,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
7.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进入文艺花艺司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8.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一名都小区,进入爱度烘焙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进入马路边边串串香火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进入南一排3号锦弘祥老北京布鞋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11.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进入南涟人家饭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12.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进入苏宁小店,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13.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街道正大路、翰城广场,进入招牌狮子楼私房菜馆、红艳百味休闲食品店、泰茶奶茶店,分别窃得现金人民币5元、2000元、100元。
14.2020年2月,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可达果果大砖桥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
15.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花园小区西门口,进入爱丽美妆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16.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进入阿吉慕的羊火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60元。
17.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进入迪克士汉堡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18.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前进路欧洲城小区西门,进入那年繁花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19.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环宇路,进入面包好了店,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20.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金鹰后街,进入素匠泰茶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1.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小区A区,进入佳豪面馆,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开元路淮海第一城新天地,进入德国海鲜音乐大排档,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23.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新天地荣府小区西门,进入果缤纷水果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4.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清江浦区健康西路亿家惠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软中华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480元的大苏烟一条。
25.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清江浦区淮海南路与前进路交叉口五星面馆,盗窃现金人民币1180元、共价值人民币50元的芙蓉王香烟二包。
26.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清江浦区解放东路同心园饼屋,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27.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国际小区,进入美佳和饭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8.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瑞康花苑小区,进入刘家面馆,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9.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文锦城小区,进入文锦城土灶台,窃得现金3000元。
30.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进入最时光花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31.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锦绣山阳小区,进入西门MOM0母婴店,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32.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广场南门,分别进入提拉米苏烘焙坊、姑苏面馆,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33.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盛世名城小区,进入御味园大酒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34.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玖珑汇东侧,进入徐可可烟酒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硬中华香烟三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软中华香烟三条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南京软九五香烟一条。
35.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西长南街,进入童年时光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36.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明清步行街,进入义乌小商品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37.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安区荷湖星城小区,进入百年面馆,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38.201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钱隆城小区二期北门,进入07号门面房金诚水果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39.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绿地二期云林路,进入开心花艺商店,窃得钥匙六把。
40.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徐杨小区二期,进入西门景驰生活便利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41.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徐杨小区二期北门,进入万家福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中南世纪锦城小区,进入周家杠子面馆,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43.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生态新城区徐杨小区二期,进入4-10幢1号铺杨氏水果蔬菜平价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软中华香烟三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硬中华香烟二条。
44.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国华御翠园小区,进入贝贝拉姆母婴店,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45.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国华御翠园小区,进入松林水果大卖场,窃得现金505元。
46.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南昌路软件园北门,进入淮馨阁酒店,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的硬中华香烟三包。
47.2018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瑞安花园小区,进入百瑞酒店,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960元的苏烟(软金砂)香烟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软中华香烟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硬中华香烟二条。
48.201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奥体路,进入食家莊饭店,窃得现金100元。
49.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幸福城小区北门,进入袁老四火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50.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附小东门,进入晨光文具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51.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金润城小区,进入厨匠酒店,未窃得财物。
52.201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樱花小区,进入西园花卉商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0元。
53.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溱至淮安市淮阴区幸福城小区幸福街,进入可乐食代,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溱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溱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溱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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