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3********,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700元左右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郑某某。被告人黄某将该包毒品冰毒放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茶花社区门口牌子下,郑某某在上述地址拿到毒品冰毒。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700元左右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侯某某。被告人黄某将该包毒品冰毒放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一台挖机轮胎下,侯某某在上述地址拿到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芙蓉农联3栋102号302室内,以人民币700元左右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侯某某。
4.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郑某某。被告人黄某将该包毒品冰毒放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饭店后门地上,郑某某在上述地址拿到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7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渡船巷18号201室的住处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12克。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郑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勘验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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