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诈骗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黄某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2001********,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巷**号因犯强奸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冒充女性骗取杨某甲的微信号及密码后,登录杨某甲微信群发信息,以借款的名义对杨某甲的亲朋好友实施诈骗,骗取杨某乙700元、梁某某1000元、姚某某3000元。

2019年4月15日,黄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梁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成林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