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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单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郭某某,女,48岁,住都江堰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因无钱可用离开居住的**城小区寻找盗窃目标,来到都江堰市**镇**村**组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家杂物间未锁门,进入该杂物间后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房间内的浅蓝色爱玛牌电瓶车未拔取车钥匙,遂将该电瓶车窃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980元。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收款收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关于对电瓶车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4.被害人陈述:郭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被告人陈述与辩解: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被群众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4.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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