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谢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市江北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婵,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汉族,初中肄业,四川**有限公司渠道部主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村**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谢某借用杨某某之名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段**号注册成立四川**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体运作;被告人谢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行政部、财务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受聘担任渠道部主管,负责业务推广洽谈、业务签定等工作。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宣传、客户介绍客户、广告、门店讲解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以合作经营等模式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并通过采取以四川**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作运营协议”、“汽车租用服务协议”等方式向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105802345.35元(期间,已陆续返利60289304.06元)。

2019年4月19日20时许, 民警在该公司挡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4月22日23时许, 民警在新都区正因小区附近挡获被告人黄某;2019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到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某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谢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拾叁册、报告书贰册及报告书副卷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