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海鸿,绰号腊八,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镇**村**组。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汉寿县**区**办事处**村。
上列三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鸿、龙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海鸿邀约龙某某、欧某某、胡某某一起在西昌市实施色诱盗窃,并在西昌市长富路长安村**组**号租了一间一楼房间(房间内放置了一张上下铺铁床,床尾用布遮掩),让各自带女人上街找男人嫖娼,女人带嫖娼的男子进入租房内假装发生性关系时,男人进入房间去盗窃嫖娼男子的财物,各组以盗窃的金额按10%抽取给黄海鸿。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海鸿、龙某某与欧某某、胡某某等人分三组在长富路寻找作案目标,龙某某带自己的老婆邹某某、欧某某带自己的女友邱某某,胡某某带了自己的女友杨某甲,各自在长富路寻找嫖娼男子,黄海鸿负责放哨。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在长富路路口,邹某某便故意搭讪路过此地的杨某乙,谈好以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邹某某将杨某乙带到租好的房间内,正跟杨某乙发生性关系时,龙某某便进入屋内将杨某乙放在上铺的蓝色挎包内的现金和钱包内的现金共计24100元盗走。案发后,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鸿、龙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鸿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海鸿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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