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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海秋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黄海秋,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秋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海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海秋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人民币413万余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转投至上家处,非法获利约4.1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海秋接受曾某某投注150万余元,接受张某某投注150万余元,接受何某某投注91万余元,接受许某某投注12万余元,接受陈某甲投注约6万元,接受陈某乙投注约4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海秋在本市**街道**街**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银行账单;

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海秋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杨刚建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海秋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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