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365号
被告人黄海滨,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之*。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开光,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玉才,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镇**村**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文祥(曾用名: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暂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楼。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小平,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物流公司经营人,户籍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栋**房。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滨、朱开光、董玉才、许文祥、刘小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海滨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对外出售爱喜、万宝路、出口玉溪等走私香烟,并以高额报酬委托被告人许文祥利用物流网络将香烟空运至上海,销售给被告人朱开光。被告人许文祥遂委托被告人刘小平利用其经营机场货运代理机构的便利,协助许文祥将黄海滨的香烟通过飞机从广州机场空运至上海进行销售。经查,2019年3月至案发,上述被告人销售、运输香烟货值达3,126,300元,2019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广州白云机场从黄海滨处查获准备发货的香烟,货值314,737.50元。
被告人朱开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黄海滨处购得上述香烟,并安排被告人董玉才至机场收货后运输贩卖给个体摊贩姚某某等人。另查明,被告人朱开光、董玉才曾向非法从事烟草经营的朱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香烟,货值79,900元。
被告人黄海滨、朱开光、董玉才、刘小平先后被抓获,后黄海滨、刘小平、董玉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朱开光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文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2019年5月9日,侦查人员对黄海滨所有的牌号为粤******的面包车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84mm玉溪(硬专供出口)香烟1750条,扣押黄海滨手机二部;对方某某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室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银行卡四张及网银K宝四个,扣押方某某手机一部;扣押邹某某手机一部;对董玉才住处闵行区**路**弄**号**室、闵行区**路**弄**号**室以及其停放在**路**弄**大厦停车场1号位牌号为皖******的长安牌面包车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银行客户凭证429张、深色电脑主机一台、账本四本、手机二部,涉案卷烟1037条;从姚某某处扣押到卷烟548条。2019年8月24日从刘小平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后将上述卷烟移送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保存。
2.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家局涉案卷烟价值估计申请及意见书证实,从黄海滨处扣押到的香烟均系真品卷烟,货值314737.50元;从董玉才面包车上扣押到的卷烟除100条新牡丹系伪劣卷烟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货值82213.95元;从董玉才**路**弄**号**室扣押的卷烟,除200条新牡丹系伪劣卷烟,380条ESSE系真品卷烟,货值104313元。从姚某某处扣押到的17条AFRICA、16条LUCKYSTRIKE、5条GRAND2000卷烟均系真品卷烟,货值6864.3元。
3.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银行流水等书证证实,本案的犯罪数额。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小平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刘小平与满某乙、许文祥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8月起,通过一名叫“上海大”的人联系,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在广州白云机场为黄海滨搬货,平均每月10次左右,2019年年初其知道搬的货是香烟,黄海滨给其香烟、请其吃宵夜,让其不要声张。其手机通讯录中的“上司机”即黄海滨。
6、证人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妹妹满某乙均系物流代理,广州白云机场的一家老板姓刘的物流代理公司从广州发货到上海,由其与满某乙接货,一名李姓男子会到机场取货,后其发现货物中有香烟。经其辨认,董玉才即是来机场取货的李姓男子。
7、证人满某乙的证言及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负责上海虹桥机场和浦东机场的国内航线货代业务,与刘小平有业务往来,有客户需要送货、提货会介绍给哥哥满某甲。
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刘小平在白云机场做货代业务,手下有两个员工,分别是刘某甲和李某某。
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朱老板”处收购了AFRICA(mola)、luckystrikeluckies、BRAND2000三种走私烟,已被民警查获。经辨认,朱开光即是其购买外烟的上家朱老板。
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妻子自2017年下半年起摆地摊出售香烟,其有时会帮其妻子取烟,大部分烟从一名男子处购入,经其辨认,董玉才即是提供给其香烟的人。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黄海滨、方某某、董玉才、朱开光、刘小平均系被抓获,许文祥系自动投案。
12、被告人黄海滨、朱开光、董玉才、许文祥、刘小平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滨、董玉才、许文祥、刘小平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均认罪认罚。被告人朱开光否认部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滨结伙许文祥、刘小平,被告人朱开光结伙董玉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文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滨、董玉才、刘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海滨、董玉才、刘小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均并处罚金;对许文祥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海滨、朱开光、董玉才、许文祥、刘小平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及审计意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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