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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海明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海明,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7年11月3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4日转为社区康复三年;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闽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时41分许,被告人黄海明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百荣往十字街方向行驶,行经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六意超市门前路段,该车碰撞由从十字街方向驶来的正在左转弯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及摩托车驾驶员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海明弃车逃逸。2019年11月30日,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黄海明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海明因不服事故认定,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2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019年11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海明到闽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温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海明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明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海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海明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许  挺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海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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