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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海强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黄海强,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号,2008年12 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 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 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泉驿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海强从成都市郫都区窜至龙泉驿区翠龙街107号路边,将刘雷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自行车出售,获得赃款200元,且将所获赃款耗用。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雷被盗自行车辆现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海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散件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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