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海峰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黄海峰,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峰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连江东路金雅苑C梯门前,徒手掰开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大锁,使用其携带的电动自行车钥匙插进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的钥匙孔启动车辆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2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钥匙;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海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峰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峰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