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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海峰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黄海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4月4日、5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泗县**镇**村村民被告人黄海峰通过多次到泗县交通局**交管站、泗县信访局举报泗县**乡**村村民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搅拌站运输混凝土车辆超载、损毁路面的方式要挟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为维护搅拌站正常经营被迫先后支付被告人黄海峰现金70000元、复垦被告人黄海峰经营的石子厂用地并支付复垦费用人民币52000元。

被告人黄海峰于2018年12月12日到泗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海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海峰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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